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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人命死刑案犯的辩护之二(3)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0 Tag:

实地调查2

市医院的急救车虽然由于客观原因来得稍晚,但此时伤者的一般情况还没有恶化到很严重的地步。正确的处置,应该是急诊车上随来的医生立即检查伤者的伤情,然后根据情况就地实行抢救,抓紧不可丧失的分分秒秒。很多时候,比如这个伤者,生命能否被抢救过来的时机都是只能用分秒计算的。丧失了抢救时机,就会丧失被抢救的机会。急救车上的随车医生,决不只是起一个搬运工人的作用!市一级医院的急救车里应该早就配备好紧急抢救应该有的医生、护士、器械和药品。如果条件允许,在得知是外伤性大失血的病人时,还应带上输血的器械和血液。对市一级医院和医生的要求,肯定要比乡村医院和乡村医生的要求高的多。

可是,经调查陪同伤者进市医院的伤者好友和乡亲介绍,急救车来后医护人员立即把伤者抬上车就向市里开去,未经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更没有对乡医院错误的止血方式加以及时地纠正和立即进行必要的抢救措施,例如加大和加快输液,以预防和早期治疗失血性休克的发生。只是起了一个搬运的作用,显然违背了现场及时抢救的急救车的作用。这些卫生部早有明文规定。

湖北省孝感市去年就曾因为类似的原因,法院判处当事医院民事赔偿的责任。一个周末回乡(其实也不算乡,是一个中等城市)的大学生同女朋友在公园游玩时遇到一个打劫的流氓,因该男大学生反抗,结果罪犯掏出匕首刺伤他的屁股逃跑。

伤者当时因股动脉破裂大出血,他们迅即报警,并打120电话求救。结果医院的急救车来后,也是未行非常必要的现场急救,只是把伤者拖回医院。结果因伤者未能得到及时的治疗,而由于失血性休克死在医院的手术台上。

死者将医院告上当地法院,法院再经过审理后,认为医院存在急救车医生未行现场抢救的抢救不及时的过错,判处给予死者家属民事赔偿,在省里影响很大。

这发生在两个省不同时间的两件事,相似何其乃尔!

还是据陪同伤者进市医院的伤者好友和乡亲介绍,李某被急救车拉到市医院时,从车上抬下来李某已不能说话,神志处于半昏迷状态,受伤处的纱布垫仍见血往下滴,被送到手术室。那里由于早就接到乡医院和急救插上医生的电话通知,外科主任、麻醉师和手术室的护士等已经等候在那里。立即给以伤者静脉麻醉,然后开始清创和缝合断裂的血管。在手术开始不久,伤者心跳呼吸就停止了,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然,处于严重失血性休克的伤者未能被抢救过来而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也难以责难手术医生。但是,已经进入手术室的伤者死得这麽快,也会让人想到医院在麻醉或手术过程中,是否还有过错?

为此,我们特地调查了那晚的麻醉师,查看了麻醉记录,询问了那位麻醉师。他失口否认麻醉有问题,指出麻醉用药和操作都是按照常规进行的。为了证实他的话,还拿出了近期几分他人的麻醉记录,几个成年人麻醉记录上面记载的相同麻醉药的用量确实是一样的。

但是,正因为已经因大量失血处于严重休克状态下的伤者李某静脉麻醉药物的用量和其他无休克的手术患者一样,而暴露出麻醉的过错。文献上清楚地记载,对于严重失血休克的病人,由于其自身血量的严重减少,应减少麻醉药物的用量。否则,就可能因为麻醉药物的相对过量,导致患者心跳抑制的严重后果而置病人于死地。因此,除了前述的医疗过错外,也不能排除市医院麻醉医生对李某使用的静脉麻醉药物相对过量,而引起伤者心跳抑制死亡的可能性,故而伤者死在手术台上。

小结一下上面的调查结果,李某受伤确实较重,腋动脉被砍断裂;但是,他在几分钟内就被送到不远处当地的乡医院没有被耽误;乡医院的接诊医生本应具有捆绑止血抢救的知识和外科经验,但未能正确及时地处理;市医院急救车上随来的医生又未能正确地实行就地抢救措施,而只起到了一个搬运伤员的作用,导致伤者的伤情长时间未得到正确救治而继续恶化;最后,又不能排除市医院麻醉药物相对过量的过错。这一系列的医疗过错,使得原本有可能被救治的伤者李某,由于几次被延误及时止血等抢救时机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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