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城管形象不佳、效果不好而提出设立城管警察的设想,是典型的头疼医头、脚病医脚式的思维的产物,并且是用一味无效药替代原来那一味无效药、连带引出新疾病的治病方子。因为,解决城管问题的手段始终保持在行政处罚的层面上。而处罚的依据一般都是地方行政法规,最高级别的就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行政法规设立专门警察部门这不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应该选择的方式。
警种的设立从依据上说都应该以相应的国家法律作支撑。现有和曾经存在的专门警种基本上都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的。如交通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森林警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也明确了铁路警察的法律地位,等等。在没有专门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城管警察”如何得以设立?设立后如何得以运行并确实会比城管队伍做得更好?这个问题是得不到肯定回答的。城管执法队变成了警察,他们仍然只能以原有的方式履行行政法规赋予的使命和职权,那么,它的意义在什么地方?实质性的进步在哪里?
警种的设立从必要性上说应该是和特定领域的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使命紧密相联。这个警种要专门从事预防和打击这一特定领域的违法特别是犯罪行为。城市管理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问题,是常规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只在某些方面间接地涉及到公共安全,而这些方面一般都有相应的国家法律约束,不需要以保护安全、打击犯罪为主要使命并且有暴力工具内涵的警察专门进入。为常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而设立专门警种是不合理的。如果考虑到执法资格问题,那么大警察制是可以一试的。如果总是沿着部门管理的思路,那么土地管理是否也该设立土地警察?文化稽查是否应该设立文化警察?环境保护执法是否也可以设立环保警察?......
如此下去, 在同一个城市空间里,警察的种类不断增多,各自只管自己那一方面的事情,巡警不管城市执法的事情,城管警察不管治安问题,警察队伍首先自己就会乱起来,扯皮的事将多不胜数,更不用说老百姓了,他们哪里分辨得清?报案之前脑袋都大了。报错了警种遇着不理会不处理的,还不把警察和政府骂个狗血喷头?
所以说,“城管警察”从概念上就是一个错误,进入实践也只能停留在低能的状态,反而会给公共安全带来搅局的麻烦,还是不要设立的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