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持刀杀人 逃亡十二年终受审
赵之珑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 见习记者张淑清)原酒钢动力厂供电车间工人赵之珑(又名赵子龙),1995年酒后滋事杀人后潜逃,十二年后被抓获归案。日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之珑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二十多万元。
1995年5月27日,赵之珑和同事成某一起参加了朋友蔡某的婚礼。当日14时许,赵之珑酒后去酒钢二宿舍209室欲找成某,因其用脚踹门,与成志刚的妻子刘某发生口角,赵之珑与刘某、成某互相厮打,被同事劝开。赵临走时对成某说,成活不过星期一。赵之珑先是找到高某,要高帮忙打成某,被拒绝。后赵之珑到富强市场购买了一把单刃匕首返回酒钢二宿舍,这时,成某正送客人下楼到宿舍门前,赵之珑上前用匕首对成某胸部、腹部连刺两刀,又在成的颈部割刺数刀后弃刀潜逃。成某被刺破心脏、割断颈动静脉,被送到医院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杀人后的赵之珑自知闯了大祸,为逃避处罚,开始了漫长的逃亡生涯。这一逃便是十二年。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7年11月,赵之珑在广州市番禺区揽核镇三沙集33号出租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押解回嘉峪关。
2008年2月27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以赵之珑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人成某的家属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之珑赔偿因其杀死成某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18418元。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赵之珑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他辩解说,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想致伤成某,他认为自己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也辩称,赵之珑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赵之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之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但无力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之珑因琐事与成某发生争吵、厮打,后为了报复而将被害人成某杀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之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之珑及其辩护人辩称赵之珑没有杀人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赵之珑感到自己尊严受到损害,遂产生报复杀人的念头,随即购买匕首一把在成某的胸部、腹部连捅两刀,又在成的颈部割刺数刀,后置被害人成某的生死于不顾,弃刀潜逃外地,化名隐匿长达十二年之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赵之珑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赵之珑承担赔偿责任。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赵之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赵之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841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